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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山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呂梁市新區建設方山縣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的通知

        來源: 方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 2022-09-05 15:05


        【圖解】方山縣人民政府 《呂梁市新區建設方山縣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的解讀


        方政發〔2022〕28號


        大武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呂梁市新區建設方山縣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已經縣政府

        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方山縣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呂梁市新區建設方山縣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呂梁新區建設步伐,提高新區城市品位,保障新區建設的順利實施,切實維護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呂梁市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縣政府決定實施房屋征收工作,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征收范圍:呂梁市新區建設方山縣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等。東、西至兩山山腳線范圍之內;南起離石與方山交界處,北至大武鎮東坡村以南。

        第三條按照呂梁市新區建設總體規劃,加快城市建設,由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呂梁市新區建設方山縣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統籌協調,大武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所屬范圍內的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條征收與補償遵循服從規劃、顧全大局、合理補償、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被征收人可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安置補償兩種方式。

        第五條 自呂梁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用地管理的緊急通告》(呂政告〔20121號)公布之后,征收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附筑物,一律不予安置。

        第六條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不明確或審批手續不完善的房屋,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認定。

        第七條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的確認、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被征收人不配合調查登記的,可以通過房屋權屬登記檔案或者現場影像資料、勘測結果進行登記,作為征收補償的依據。

        第九條 有關部門必須按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評估


        第十條被征收房屋及附屬物的價值,由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十一條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公示5 日。被征收人對初步評估結果有異議的,由評估機構進行說明解釋。

        第十二條送達被征收人評估報告后,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十三條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五條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經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第十六條 因房屋征收評估、復核評估、鑒定工作需要查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權屬以及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在房屋征收評估過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關資料的,評估機構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


        第三章住宅房屋的補償

        第十八條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助;

        (三)被征收房屋附屬物的補償;

        (四)其它。

        第十九條被征收人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的,依據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屋評估價和宅基地基準價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貨幣補償。

        第二十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補償的,提供用于房屋產權調換安置房。

        第二十一條 安置房實行統一建設,安置樓房為小高層、高層住宅樓。安置戶型擬定為60㎡、90㎡、110㎡三種類型(實際面積以房屋竣工后測繪面積為準)。

        第二十二條被征收房屋為單位集資房或商品房的補償安置,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1:1安置。

        第二十三條被征收房屋為宅基地類的補償安置。

        1.被征收宅基地上的房屋正房一層按1:1.1安置,二層以上和符合條件的附房(層高2.2米以上適合居住的固定建筑)按1:1安置。

        2.被征收人安置面積不足60㎡,可享受20㎡政府限價優惠。


        第四章非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

        第二十四條非住宅房屋的確認,由房屋所有權人提供證明非住宅用途的合法有效證件,相關部門現場認定。非住宅房屋只認定一層的建筑物為非住宅房屋,二層及二層以上的建筑物確定為住宅房屋,按照住宅房屋的征收標準進行補償安置。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人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的,征收人依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對被征收人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實行產權調換的,由征收人提供用于房屋產權調換的非住宅房屋。

        第二十七條對非住宅房屋的補償,除規定的補償外,還應當給予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八條征收有合法用地、建設審批、合法經營手續,符合產業規劃正常經營的企事業單位房屋,按照新區總體規劃,按區域按項目統一規劃、集中安置,或依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征收租賃村集體土地進行生產經營的企業房屋,企業有合法經營手續的,對企業的補償僅限于房屋、設施等的折價補償。新區規劃后企業可申請國有建設用地,需按程序參加招拍掛并支付土地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重新建設。

        第二十九條征收鄉(鎮)政府、街道辦、醫院、幼兒園、村委會的房屋及附屬物,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新區規劃的總體要求予以重建,或依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征收村集體道路、廣場等建設用地給村集體予以補償。

        第三十條征收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歷史文化遺產、歷史文化街區、古樹名木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征收中需要遷移各種電力設施、管線的,由所有權人按照城市規劃自行遷移。


        第五章搬遷補助

        第三十二條征收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支付搬遷補助費的標準為:每平方米支付搬遷補助費12元。


        第六章臨時過渡安置補助


        第三十三條被征收房屋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過渡安置補助費;實行期房產權調換的,支付36月的臨時過渡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被征收人自行過渡的,月支付臨時過渡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每平方米月支付臨時過渡安置補助費13元。


        第七章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三十五條 征收經營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業的,補償標準為:

        1.工資補償:每人每月工資補償2600元,非住宅房屋面積在100㎡之內的按1人計算,非住宅房屋面積超出100㎡的按2人計算。一次性補償6個月。

        2.區域劃定及經營補償標準:209國道大武大橋以南至緯十四路252元/㎡/月;209國道緯十四路以南至方山與離石交界處242元/㎡/月;209國道大武大橋至保安村大西溝口242元/㎡/;保安村大西溝口以北至東坡村路口200元/㎡/月。一次性補償6個月。


        第八章被征房屋安置房分類價格


        第三十六條安置房分類價格如下(以下為安置房均價):安置房政府限價2800元/㎡,市場價3600元/㎡。


        第九章征收獎勵

        第三十七條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定征收補償協議并搬遷交房的給予征收獎勵。

        1.初評結果公示之日起30日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搬遷交房的,按主體建筑300元/㎡予以獎勵,附屬房按200元/㎡予以獎勵;

        2.初評結果公示之日起45日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搬遷交房的,按主體建筑200元/㎡予以獎勵,附屬房按130元/㎡予以獎勵;

        3.初評結果公示之日起60日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搬遷交房的,按主體建筑100元/㎡予以獎勵,附屬房按70元/㎡予以獎勵。

        4.超過規定的簽約期限不予獎勵(初評結果公示之日起60日內)。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按照產權調換的優惠辦法,依照搬遷先后順序選擇產權調換房屋。


        第十章征收補償協議的簽訂

        第三十八條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簽訂一次性貨幣補償協議;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補償的,簽訂房屋產權調換安置協議。

        第三十九條 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的,自簽訂協議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補償費用;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自簽訂協議之日起十日內與被征收人結清房屋產權調換的差價。

        第四十條被征收人需在簽訂協議后十日內搬遷完畢交房。

        第四十一條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需將房屋所有權證、宅基地審批表、宅基地使用證等有效證件原件移交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統一向有關部門注銷并進行公示。

        第四十二條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報請縣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條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補償決定的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蓄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四十四條被征收房屋征收補償后土地由縣國土儲備中心統一收回,縣政府統一管理。

        第四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十六條被征收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騰空房屋后,需保持原房屋結構完整、設施齊全,不得損壞和拆除門、窗、暖氣、管線及各類儀表等設施,違者賠償。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房屋、建筑物、附著物適用本方案。

        第四十八條 本方案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本方案由大武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縣人民政府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制定補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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